第二十八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民规范使用粪污无害化处理设施,加强农村厕所粪污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与纳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鼓励联户、联村、村镇一体处理,防止粪液污染人居环境。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