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户外广告设施、牌匾、标牌的设置及语言文字的使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牌匾、标牌外观应当图案清晰、完整美观、安全牢固;存在安全隐患的,产权人或管理人应当及时加固或者拆除;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修复。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