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三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环屯林、护路林建设,绿化美化村旁、宅旁、路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鼓励和组织村民选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乡村景观。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