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实施村内道路硬化工程,主干道路应当配套建设排水、排污沟渠、各类管网和路灯等设施,并做好道路两侧的路肩美化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做好辖区内道路的养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