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开展环屯林、护路林建设,绿化美化村旁、宅旁、路旁及其他可以植树种花的区域。

鼓励和组织村民选用乡土树种、林木良种开展村庄绿化美化活动,引导形成兼具生产性和观赏性的特色乡村景观。

Local Regulations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