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召集村(居)民会议,将下列事项纳入村规民约、居民公约:
(一)门前责任区管理的行为规范;
(二)保持自家庭院、房前屋后清洁卫生的行为规范;
(三)垃圾、废弃物处理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四)污水治理的行为规范;
(五)畜禽粪污处置和综合利用的行为规范;
(六)公共空间秩序和环境卫生保护的行为规范;
(七)爱护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的行为规范;
(八)其他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需要纳入的事项。
地方法规 · 白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