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大数据、水行政等部门和黄河河务部门以及黄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共享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土保持、防洪安全以及管理执法等信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