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各级黄河河务部门依法行使管辖范围的水行政监督管理职责。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行政、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林业、海洋渔业、大数据和气象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