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工程安全第五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有关部门和东营市、滨州市人民政府,加强黄河河口治理,保障防洪防凌安全。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划定容沙区范围,并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实施管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