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