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六章 污染防治第五十二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推进农业面源污染、工业污染、城乡生活污染等的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严格控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持续改善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