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协调机制,统筹组织、协调推进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工作,应当将其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