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按照因滩施策、综合治理的原则,实施黄河滩区综合提升治理工程,统筹推进黄河滩区居民迁建工作,严格控制向滩区迁入常住人口。黄河滩区居民搬迁后,黄河滩区内原住房等阻碍行洪的设施应当及时拆除。

在黄河滩区内,不得新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设立新的村镇,已经规划和设立的,不得扩大范围;不得新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已经划定为永久基本农田、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逐步退出;不得新开垦荒地、新建生产堤,已建生产堤影响防洪安全的应当及时拆除,其他生产堤应当逐步拆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