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四十六条有效堤顶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不得擅自作为公路使用。确需利用堤顶兼作公路的,应当报黄河河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和管护主体、责任。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