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堤顶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不得擅自作为公路使用。

确需利用堤顶兼作公路的,应当报黄河河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明确维修养护经费来源和管护主体、责任。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