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蓄滞洪区的建设与管理。蓄滞洪区内土地利用、开发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满足防洪要求。

黄河流域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蓄滞洪区内防洪避水台、围村堰等安全设施和撤退道路、桥梁等应急避险设施的管理与维护,保证其正常运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