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四十五条有效黄河河务部门和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洪工程运行管护,保障工程安全稳定运行,确保黄河防洪安全。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禁止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河道、湖泊水域和岸线。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