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颁布的黄河防洪规划、黄河防御洪水方案和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组织黄河河务、气象部门和应急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全省的黄河防洪、防凌预案。黄河流域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的黄河防洪、防凌预案,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防洪、防凌预案。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