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四十一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进黄河干支流河道整治,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堤防、水库、水闸、蓄滞洪区等工程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以及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提升洪水灾害防御能力。黄河河道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