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流域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推进黄河干支流河道整治,因地制宜采取河道清障、清淤疏浚和水土保持等措施;加强堤防、水库、水闸、蓄滞洪区等工程建设,完善城市防洪排涝设施,实施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以及山洪、泥石流灾害防治,提升洪水灾害防御能力。

黄河河道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黄河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限期清除。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