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五章 防汛与工程安全第四十条有效黄河防汛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黄河防汛工作的统筹协调,完善防汛抢险与救援机制,并将防汛抢险与演练、防汛物资购置与储备、防洪工程建设与维修养护、水毁工程修复等相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