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制定设区的市、县级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下水取水总量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指标,并符合地下水水位控制指标要求。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