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四章 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第三十三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的地表水取用水总量不得超过水量分配方案确定的控制指标,并符合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用水需求、节水标准和产业政策,制定本行政区域农业、工业、生活以及河道外生态等用水量控制指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