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七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