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的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从事生产建设活动造成水土流失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水土流失防治相关标准进行治理。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