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六条有效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财政、生态环境、水行政、农业农村、公安、应急管理、能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绿色矿山建设,因地制宜采取消除地质安全隐患、土地复垦、恢复植被、防治污染等措施,协同推进矿山系统修复和综合治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