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五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方案,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报送备案。黄河流域地下水超采区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组织水行政、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加强地下水超采区治理,防止海(咸)水入侵。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