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四条有效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相关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大汶河流域污染治理,推进大汶河、瀛汶河、柴汶河、牟汶河、东周水库、雪野水库等水体生态修复。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汶河生态流量控制制度,对大汶河上中游沿线闸坝等拦蓄水、引调水工程进行统一调度,保障戴村坝生态流量达标。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