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泰安市、济宁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统筹考虑东平湖蓄滞洪功能、蓄水调水功能以及生态保护需要,推进东平湖水生态环境和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保障防洪安全,提升水环境质量。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