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黄河三角洲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加强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推动黄河三角洲生态系统良性发展。

黄河三角洲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保护治理,严格备用入海流路岸线管控,保障入海河道畅通。

禁止侵占刁口河等黄河备用入海流路。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