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三章 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二十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编制和实施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保障实施方案,依法确定黄河干流、大汶河、重要湖泊以外其他河流生态流量和湖泊生态水位的管控指标,加强生态流量和生态水位动态监管。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