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水行政、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省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规划,组织编制生态保护和修复、环境保护与污染治理、绿色生态廊道、水安全保障、文化保护传承弘扬等相关专项规划,依法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专项规划涉及黄河流域国土空间利用的,应当与黄河流域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