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黄河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管控第十三条有效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的编制以及黄河流域重大产业政策的制定,应当进行科学论证,符合黄河流域水资源条件和防洪要求。黄河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制定工业、农业、畜牧业、林草业、能源、交通运输、旅游、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和开发区、新区规划等,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应当进行规划水资源论证;未经论证或者经论证不符合水资源强制性约束控制指标的,规划审批机关不得批准该规划。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