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岸治安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治安检查工作机制,通过巡查、抽查、走访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定期对辖区内岸线、港(岙)口、码头、滩涂、船舶停泊点等进行排查,明确监控防范的重点,落实监控责任,防止走私物品、偷渡人员从海上流入、流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