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可以决定有关船舶停航、改变航向、停止作业或者驶向指定地点,并通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海警等机构予以协助:
(一)反恐怖活动;
(二)处置严重暴力犯罪行为、保护重大刑事案件犯罪现场、追捕重大犯罪嫌疑人;
(三)处理重大治安事件或者保护重大治安事件现场;
(四)重大安全保卫任务;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情形消失后,公安机关海岸管理部门应当立即解除有关措施,并通知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海事、海警等机构。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