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驾驶船舶或者驾驶沙滩车等陆地移动式装置,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追逐竞驶;

(二)醉酒驾驶;

(三)驾驶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设备的船舶或者陆地移动式装置;

(四)冲闯或者故意穿行人员休闲游玩区、游泳区等安全限制区域;

(五)实施妨害海岸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