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岸治安管理规定第十条有效驾驶船舶或者驾驶沙滩车等陆地移动式装置,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非法追逐竞驶;(二)醉酒驾驶;(三)驾驶非法改装、加装动力设备的船舶或者陆地移动式装置;(四)冲闯或者故意穿行人员休闲游玩区、游泳区等安全限制区域;(五)实施妨害海岸公共安全的其他危险行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