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出海船舶和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雇用或者载运未持有有效身份证件人员出海;
(二)运输、储存、买卖无合法手续成品油;
(三)擅自将外国籍(含无国籍)或者香港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船舶引领到非指定或者未对上述船舶开放的港口、锚地停靠;
(四)非法接载、运输游客出海;
(五)非法扣留他人船舶及船上物品;
(六)伪造、变造船舶证书、船员证书,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船舶证书、船员证书,或者涂改船舶发动机号码以及遮盖、涂改、伪造船名船号,使用其他船舶号牌或者登记资料等妨害船舶治安管理的行为;
(七)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毒品、枪支、弹药、淫秽物品及其他违禁物品;
(八)非法买卖、运输、携带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
(九)利用船舶进行偷越国(边)境等违法犯罪活动;
(十)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施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