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价格检查人员泄露国家价格秘密以及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索贿受贿,由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