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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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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有效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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