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泄露当事人商业秘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