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行为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条所列其他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