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情节特别严重的,除按本条例规定处罚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收费许可证。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