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二条有效有本条例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无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