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性服务收费规定的违法行为:

(一)越权审批、制定、调整收费项目或标准的;

(二)超过规定的范围、标准或无收费许可证收费的;

(三)收费项目已被取消仍未停止收费或收费标准调整后仍按原标准收费的;

(四)重复收费或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的;

(五)不按规定办理或审验收费许可证,未亮证收费或未公开收费标准的;

(六)行政机关将职权范围内的公务活动变无偿为有偿进行收费或转移到下属单位进行收费的;

(七)利用职权或行业垄断地位强行收费或强迫接受有偿服务的;

(八)未提供服务或不按服务质量标准收费的;

(九)违反规定以收取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