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

(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

(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