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四章 价格违法行为第二十条有效违反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违法行为:(一)超越价格管理权限制定、调整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二)不按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三)改变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的。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