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一)不执行价格监审、价格申报、价格备案制度,不执行调控措施、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不执行有关价格调节基金规定的;

(二)采取不正当价格手段变相涨价、进行价格欺诈或牟取暴利的;

(三)利用行业垄断地位操纵市场价格的;

(四)生产经营者之间或行业组织之间通过相互串通或订立协议哄抬价格的;

(五)不执行商品或服务明码标价规定的;

(六)泄露国家价格秘密的;

(七)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