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价格检查第十八条有效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