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实施价格检查,当事人应当予以配合并如实反映情况,回答询问,提供有关材料,不得拒绝、拖延,不得销毁、隐匿有关价格资料。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及其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