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三章 价格检查第十七条有效价格检查人员应当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自觉接受监督。价格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应当两人以上,并出示国家或省颁发的执法检查证件。不按前款规定进行检查的,当事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