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经营者有权检举、控告侵犯其依法享有的价格权益的行为;有权拒绝违法收费;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的检查和处罚进行申辩;有权对价格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