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价格投诉和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咨询、举报和投诉电话号码,并在受理投诉和收到举报后,及时依法查处,并为举报者保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