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做好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内部价格监督工作:

(一)组织本行业、本系统、本单位的价格自查,发现价格违法行为及时纠正;

(二)建立健全价格台帐和定价、调价等内部的价格管理制度;

(三)协助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调查处理价格违法案件;

(四)在管理权限范围内对价格违法的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