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职工物价监督组织、消费者组织,可以开展群众性的价格监督活动,依法对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和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社会监督,并向价格监督检查机构提出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理建议。

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