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价格监督检查条例/第二章 价格监督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政府价格监督的职能,其职责是:(一)宣传贯彻价格法律、法规、规章;(二)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三)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四)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内部监督工作;(五)培训、考核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并监督其依法行政;(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