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县级以上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行使政府价格监督的职能,其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监督检查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执行价格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三)依法处理价格违法行为;

(四)指导价格社会监督和价格内部监督工作;

(五)培训、考核价格监督检查人员并监督其依法行政;

(六)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