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暂住人口管理条例/第二章 登记与办证第六条有效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居住三日以上三十日以内的,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或居(村)民委员会申报暂住登记。暂住人口拟在暂住地暂住三十日以上的,应在到达暂住地七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领暂住证;整户暂住的,须申领暂住户口簿。未满十六周岁的暂住人口不申领暂住证。地方法规 · 河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4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